(2016)豫0527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白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1290号原告白某,女,1985年11月1日生,汉族。被告王某,男,1968年7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邵希军审 判 员 马红建人民陪审员 梁现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晓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