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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白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1290号原告白某,女,1985年11月1日生,汉族。被告王某,男,1968年7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邵希军审 判 员  马红建人民陪审员  梁现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晓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