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21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913号原告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于某承担。审 判 长  白西云代审 判员  刘 帅人民陪审员  张忠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董云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