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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水执字第3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与黄正东、韦建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黄正东,韦建芳,邓弼,李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水执字第3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项雁秋,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黄正东,男,汉族。被执行人韦建芳,女,壮族。被执行人邓弼,男,汉族。被执行人李金玲,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正东、韦建芳、邓弼、李金玲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融水民二初字第2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正东、韦建芳、邓弼、李金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5)融水执字第305号之一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邓弼、李金玲所有的位于融安县商铺(房产证号:融房权证融安字第××号、00××88号)、融安县长安镇河东新区经典时代商住小区C栋一层6号商铺(房产证号:融房权证融安字第××号、00××90号)。之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书面申请本院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融水民二初字第2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5)融水民二初字第2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国社审 判 员  廖彦松代理审判员  龙 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莫兰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