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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0153号-3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唐兆秋与陈友好保证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兆秋,陈友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153号-3申请执行人唐兆秋,女,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陈友好,男,汉族,住址芜湖市弋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二初字第003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友好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桂春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