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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01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巴州四运龙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田福玲物业服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州四运龙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田福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901号原告巴州四运龙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建国北路。法定代表人王清东,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涛,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田福玲,女,汉族,1972年3月13日生,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州四运龙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道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子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