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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恒言世纪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莉莉,深圳本斯智能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波音电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通赢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恒言世纪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本斯智能电器有限公司,张莉莉,深圳市波音电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通赢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1379号原告深圳市恒言世纪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志强。委托代理人赵波,广东盈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冰,广东盈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本斯智能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莉莉。被告张莉莉。被告深圳市波音电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灼彬。被告深圳市通赢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娟。原告深圳市恒言世纪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本斯智能电器有限公司、张莉莉、深圳市波音电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通赢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以简易程序受理该案,并于2016年4月11日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在收到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缴费通知后,在预交期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免交或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应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恒言世纪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900元,原告已缴纳5950元,减半收取为29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雷英孝人民陪审员  毛瑞敏人民陪审员  杨晓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建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