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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何小英与潘伦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小英,潘伦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74号申请人:何小英,女,1986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现居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被执行人:潘伦春,男,1978年2月7日生,汉族,住舒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舒民二初字第01682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杰胜审 判 员  罗远俊代理审判员  朱艺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俞仲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