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3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何小英与潘伦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小英,潘伦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74号申请人:何小英,女,1986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现居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被执行人:潘伦春,男,1978年2月7日生,汉族,住舒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舒民二初字第01682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杰胜审 判 员 罗远俊代理审判员 朱艺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俞仲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