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执字第007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连花与陈庆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花,陈庆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00717-1号申请执行人:王连花,男,1958年10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庆保,男,1958年6月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全执字第00717号冻结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庆保银行账户存款23000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庆保银行账户存款23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明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沙沙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