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刑更1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王焕杰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351号罪犯王焕杰,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六月三十日作出(2008)高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焕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二○一四年十一月七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6年4月6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4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焕杰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7月18日至2016年1月15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焕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锋审 判 员 郑 东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