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一初字第1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小华与卢玉发、刘明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华,卢玉发,刘明钢,胡小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一初字第1590号原告李小华,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安县,。委托代理人李机灵,江西派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玉发,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被告刘明钢,男,198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州区,。被告胡小生,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华与被告卢玉发、刘明钢、胡小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华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小华负担。审 判 长 王 晖人民陪审员 宣春华人民陪审员 李明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爱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