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02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02民初590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1968年5月29日出生。被告黎某某,男,汉族,1965年12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峻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