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临民初字第01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冯国平与陈银龙、梁宵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国平,陈银龙,梁宵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临民初字第01519号原告冯国平。委托代理人缪成君,江阴市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银龙。被告梁宵玲,现在南通女子监狱服刑。原告冯国平诉被告梁宵玲、陈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经原告冯国平申请,本院依法追加梁宵玲为本案被告,由审判员吴玉凤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仁方、许庆健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国平及其委托代理人缪成君、被告梁宵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银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国平诉称:2013年9月,梁宵玲找到他协商借款80万元,他同意向梁宵玲提供借款,但要求提供相应的抵押担保,梁宵玲即找到被告陈银龙,由陈银龙提供其所有位于江阴市申港映像江南御园117号902室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2013年9月10日,他与梁宵玲、陈银龙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借款合同,并就抵押办理了他项权证。借款合同签订后,他将借款80万元以转账形式支付给梁宵玲。借款到期后,梁宵玲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息,被告陈银龙也未履行担保责任。为维护他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梁宵玲立即归还借款80万元;2、他有权对陈银龙提供抵押的位于江阴市申港映像江南御园117号902室房产在实现抵押权时在80万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银龙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被告梁宵玲辩称:她向冯国平借款80万元事实,她本来是做中介生意,陈银龙通过中间人介绍向她借款,为了能寻找资金来源,她与冯国平协商借款,冯国平提出要提供抵押担保才肯出借款项,于是她就和陈银龙商定由陈银龙以自己的房产为她向冯国平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她将借过来的款项的一部分出借给了陈银龙,具体多少金额她记不清了。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0日,梁宵玲向向冯国平借款80万元,梁宵玲出具借条载明借款事实。同日,冯国平通过工商银行向梁宵玲转账80万元。2014年9月10日,冯国平为抵押权人,陈银龙为抵押人、梁宵玲为借款人,签订借款抵押合同书一份,约定陈银龙以登记在其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fsg0012633、坐落于江阴市申港映像江南御园117号902室房产为梁宵玲向冯国平的借款8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2013年9月12日,双方就上述抵押办理了他项权证,债务数额为80万元。另查明:房屋所有权证号为fsg0012633、坐落于江阴市申港映像江南御园117号902室房产第一顺位的抵押权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再查明:2015年1月29日,梁宵玲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现在南通市女子监狱服刑。以上事实,由借条、收条、转帐凭证、借款抵押合同书、抵押设立协议、他项权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梁宵玲向冯国平借款80万元事实清楚,有借条、收条、银行转帐凭证为凭,对此本院予以确认。梁宵玲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是引发诉讼的原因,应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冯国平自愿放弃利息主张,系其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冯国平能否主张对陈银龙提供抵押的所有权证号为fsg0012633、坐落于江阴市申港映像江南御园117号902室房房屋在实现抵押权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本院认为,冯国平与陈银龙、梁宵玲就上述房屋签订借款抵押合同书、并且办理房屋他项权证,抵押合同成立并生效,梁宵玲未能按约归还借款,冯国平主张对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对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应予支持,但在本案所涉及的抵押设立之前,陈银龙与案外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已就上述房屋设立了抵押,顺位在本案所涉及的抵押权之前,故冯国平在实现抵押权优先受偿权时,应在案外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之后。陈银龙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怠于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的诉讼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梁宵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冯国平借款80万元。二、对上述应给付款项,冯国平有权就陈银龙用于抵押的所有权证号为fsg0012633、坐落于江阴市申港映像江南御园117号902室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后价款在80万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冯国平实现抵押权后,陈银龙有权向梁宵玲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冯国平已预交),由梁宵玲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冯国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详见《江阴市人民法院上诉须知》)。(款汇: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吴玉凤人民陪审员 许庆健人民陪审员 徐仁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