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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民申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重庆市桐君阁众友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荣昌县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重庆市桐君阁众友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荣昌县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利权,重庆春百荣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2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桐君阁众友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清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志强,重庆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荣昌县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凌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祖端,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兰,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黄利权。一审第三人:重庆春百荣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利权,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重庆市桐君阁众友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荣昌县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黄利权、重庆春百荣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重庆市桐君阁众友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重庆市桐君阁众友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桐君阁众友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傅 燕代理审判员  吉守明代理审判员  黄 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 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