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执4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付明兰与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明兰,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4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付明兰,女,196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城区。被执行人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大庆西路39号。法定代表人孙建勇,该公司副董事长。被执行人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营业场所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93号。负责人马永红��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54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付明兰与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胜利审判员 罗少伟审判员 杨大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富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