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2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孙玉清与孟艳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清,孟艳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民初1001号原告孙玉清,居民。委托代理人牛玉彬,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孟艳民,司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清与被告孟艳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玉清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玉清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玉清负担。审 判 长 孙春华人民陪审员 王新民人民陪审员 李惠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苏冰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