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民申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耀勇与陈新力债权转让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耀勇,陈新力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申4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耀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新力。再审申请人张耀勇与被申请人陈新力因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定中民三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张耀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理由为:1、原再审、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2、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实,无证据证实被申请人和李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焦点是原再审、二审认定事实是否属实、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根据卷中证据,陈新力提交的李渊购车当日书写的借条两份、陈新力的调查笔录、李渊家属提交的车钥匙照片等证据、更有杨平与黄琳的调查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证明申请人张耀勇与被申请人陈新力及案外人李渊(已死亡)之间达成了债权转让口头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三方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亦证实了申请人张耀勇与李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再审、二审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审判程序亦无不当。申请人张耀勇的申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综上所述,张耀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耀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剑  斌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龙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满春梅(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