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4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与商靖冉等五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商靖冉,王虎,王建民,陈磊,陈天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4703号原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负责人胡东昕,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进,系公司职员。被告商靖冉,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王虎,男,44岁,汉族,居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王建民,男,47岁,汉族,居民,现住林西县。被告陈磊,男,28岁,汉族,,居民,现住林西县。被告陈天飞,男,28岁,汉族,,居民。现住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商靖冉、王虎、王建民、陈磊、陈天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40元,予以退回;邮寄送达费6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丛葆审 判 员 杨国新人民陪审员 高吉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衣亚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