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荣成市明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李学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明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学实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荣民初字第342号原告荣成市明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6521465-5),住所地荣成市凭海西路287号。法定代表人孔春明,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振波,荣成俚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学实,居民。原告荣成市明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学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荣成市明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杨振波与被告李学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荣成市明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5月,被告承包了我承建的荣成市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缔景城工程中8栋楼的内外墙涂料工程。至年底施工完成后,被告所施工的工程外墙涂料于2014年3.4月份开始脱落,到2014年7月已严重脱落。我公司经理孔春明打电话给被告,让被告重新施工,被告没有去。我公司和开发商多次要求被告予以返修,被告一直没有返修。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我公司和开发商找到另外一家单位进行返修,将整个外墙涂料重新刷一遍。我与被告之间的工程款纠纷经法院于2014年11月确定未付工程款为613000元,我以房屋顶账425500元,尚欠被告187500元。在该案庭审中我公司向被告提出过质量问题。我认为由于被告施工出现质量问题,理应由被告负责返修。但经我多次催促,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给我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学实支付工程返修款412000元。被告李学实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我施工的工程内容是缔景城H区8栋楼的内外墙涂料工程,当时约定内墙涂料是6栋楼,外墙涂料是8栋楼,完工时间是2013年10月底,工程已交付给原告。工程于2013年12月30日结算,未付的工程款是613000元,原告所述工程欠款情况属实,我已经对这部分申请强制执行。在工程交付给原告之前,我该做的都做了,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我还负责维修,但到现在都没有人通知我维修,我没有接到联系函,也没有接到口头通知。我起诉之后,原告虽提及质量问题,但放弃了所谓的赔偿请求,更未提及已进行返修之事。我认为如果工程需要返修也是由我来进行,且前提是必须是因为质量问题造成返修。如果是因为开发商所采用的色彩不符合市容规定而责令返修,或者是为了掩盖墙体保温问题,我根本不知情,我认为只能是墙体出现严重问题。我施工期间,有质检员、监理公司监督,我是在验收合格之后才撤出工地,如果质量有问题,也不可能进行结算。所以我认为我施工的工程符合要求、标准,我事后去看过现场,没有看到返修的痕迹,我认为与我原来做的工程色泽、质量是一样的,在工程结算时,涂料工程质量不存在任何问题。故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被告承包原告承建的荣成市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缔景城H区8栋楼的内外墙涂料工程。工程竣工后,原、被告于2014年1月28日就工程款进行结算。现工程已交付,原、被告因工程质量问题协商不成,遂成诉。另查明,2014年8月6日,被告就工程款纠纷诉至本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张双方协商外墙每平方米按25元计算工程款。原告辩称被告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对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待进行司法鉴定后确定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后原告表示在该案中放弃向被告追偿因其施工质量问题造成损失之赔偿请求,另行主张权利。庭审中,经法庭询问,原告主张工程于2013年底完工,而被告辩称工程于2013年10月底完工;原、被告均认可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未就工程保修期进行约定,原告主张保修期为2年,被告辩称保修期为1年;原告主张工程款共计120万元左右,其中8栋外墙涂料工程款为50万元左右、6栋内墙乳胶漆工程款为50万元左右、腻子工程款为20万元左右。被告辩称工程款共计130万元左右,但无法分清6栋内墙和8栋外墙各自的工程款数额。原告提交涉案楼房照片一宗,从照片中能够看出涉案楼房外墙墙皮大面积脱落,并有施工人员在已脱落墙皮的外墙上进行施工,原告提交荣成市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作联系函、工程签证单以及证明,载明:该公司于2014年8月14日联系冯冠华对H1-8号楼外墙涂料维修进行施工,单价定为22元/平方米。2014年10月工程完工,维修面积为22017平方米,工程款共计484374元。工程签证单由冯冠华、荣成市昌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及荣成市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字盖章。诉讼中,本院依原告申请委托山东省方盛价格询证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缔景城H区8栋楼的外墙涂料返修价值进行鉴定。经鉴定:涉案缔景城H区8栋楼外墙涂料返修价值约为412000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230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起诉状、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照片、工作联系函、工程签证单、证明等相关证据在案为凭。本院认为,依照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外墙面防渗漏为5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本案中,被告承建缔景城H区8栋楼的外墙涂料工程,原告主张被告施工的工程质量有问题,其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证实工程完工交付后,墙皮在一年之内即出现大面积脱落,现开发商已另行组织他人修复,原告主张被告根据鉴定意见给付返修费用,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虽未约定保修期,但双方均认可不低于一年,外墙涂料工程在一年之内即发生脱落,故被告应当给付返修费用。被告辩称外墙涂料工程没有质量问题,与原告提交的墙体照片所显示的事实不符,且被告辩称没有发生返修,后又改称返修原因在于开发商,且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被告的答辩意见前后不一致,对其辩称,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学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荣成市明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返修款412000元。如被告李学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80元,鉴定费12300元,由被告李学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珊珊人民陪审员 李小俊人民陪审员 李振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谭美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