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3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上海微特派快递有限公司与鲍继亮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微特派快递有限公司,鲍继亮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3455号原告上海微特派快递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洁。被告鲍继亮。原告上海微特派快递有限公司诉被告鲍继亮、鲍正虎、万继磊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海明独任审判。2016年1月6日,原告以鲍正虎、万继磊作为担保人的担保已经超过担保期限为由申请撤回对鲍正虎、万继磊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因无法向被告鲍继亮送达诉讼材料,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依���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向被告鲍继亮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微特派快递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鲍继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微特派快递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1月29日至2014年1月26日期间,被告占用原告货款及欠原告借款合计人民币175,284.31元,原、被告于2014年1月26日签订还款协议一份,约定上述欠款被告应于2014年2月28日前还清,如被告未能按时足额还款,视为违约,被告应按照欠款总额的每日1%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然还款期限届满,被告却未还款,故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75,284.3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84,136元(违约金按24%年利率计算2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鲍继亮未作答辩。经开庭审理查明:2013年9月26日,原告上海微特派快递有限公司与被告鲍继亮签订委托派送协议一份,约定由被告在指定区域内承包原告的包裹派送及代收货款等相关业务,原告按约支付被告派件费,被告应在每天12时前将前一天派送签收的代收货款转入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2014年1月26日,原、被告签订还款协议一份,协议中双方确认被告在2013年11月29日至2014年1月26日期间,挪用原告货款175,284.31元,该款系被告对原告欠款,该欠款被告应于2014年2月28日前支付原告,如被告未能按时足额还款,视为违约,被告应按照欠款总额的每日1%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案外人鲍正虎、万继磊作为担保人在上述还款协议中签名确认。因原告认为被告至今未付上述欠款,遂诉于本院。审理中,原告表示被告所欠原告的175,284.31元欠款中包括其欠交原告的货款及向原告的借款。以上查明的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委托派送协议、还款协议、被告出具的欠款情况说明及派送运单等,上述证据并经庭审出证,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委托派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当事人应遵照履行。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还款协议等,证明了被告欠原告175,284.31元欠款的事实。在原、被告签订还款协议后,被告应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现被告未按约向原告付款显属不当,已构成违约,除了应如数支付原告欠款外,还应偿付原告违约金。原告诉请的违约金于法无悖,且相对于原、被告签订的还款协议中的约定,减轻了被告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欠款及违约金一并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鲍继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微特派快递有限公司欠款175,284.31元;二、被告鲍继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微特派快递有限公司违约金84,13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91.3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吴海明代理审判员 王媛媛人民陪审员 阮明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玉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