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3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赵玉雪与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雪,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3民初514号原告:赵玉雪,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法定代表人:陈天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波,安徽周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雪与被告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证据不足需要完善为由于2016年4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玉雪负担。审 判 员 朱金龙人民陪审员 杨 萍人民陪审员 党献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红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