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合江县洛河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与高中洋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江县洛河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高中洋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1214号原告合江县洛河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江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志琴,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中洋,男,生于1963年4月1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合江县洛河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高中洋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被告高中洋已履行给付承包费6万元,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江县洛河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江县洛河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69元,减半收取735元,由原告合江县洛河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张月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 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