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民终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冷水江市龙潭煤矿新井与方云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冷水江市龙潭煤矿新井,方云光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民终2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冷水江市龙潭煤矿新井。法定代表人谢平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振飞,湖南湘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云光,农民。委托代理人曾毅元,居民。上诉人冷水江市龙潭煤矿新井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15)冷民三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冷水江市龙潭煤矿新井成立于2001年9月28日,系一家经核准从事煤炭开采、销售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被告方云光经人介绍于2013年11月进入原告冷水江市龙潭煤矿新井从事井下小工工作,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3月24日12点左右,被告方云光在井下作业时,左手不慎被矿车撞伤,伤后被送往娄底湘中煤炭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5天后出院,经医院诊断为左手第3指远节指骨开放性骨折并皮肤软组织部分缺损并污染严重、左手第4指肌腱部分断裂、左手第4指远端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并部分缺损并污染严重。出院后,被告未再在原告煤矿上班,被告要求原告支付住院期间的工资及上报工伤认定未果。其后,方云光就双方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向冷水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年7月18日,冷水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冷劳人仲字[2015]第2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方云光与冷水江市龙潭煤矿新井2013年11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龙潭煤矿不服该仲裁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本院责令原告在庭后30日内向法院提交原告自2013年以来的工资发放表、职工名册及申报参加工伤保险的花名册,但原告未向法院提交。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方云光自2013年11月起进入原告冷水江市龙潭煤矿新井从事井下小工工作,2014年3月24日在井下作业时不慎被矿车撞伤左手,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这一事实有被告方云光的陈述,有书面证据娄底湘中煤炭医院的住院病历资料、有冷水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对工友谢玖长所做的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法院责令原告提交自2013年以来的工资发放表、职工名册及申报参加工伤保险的花名册,但原告未提交,依法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依法认定被告方云光自2013年11月起在原告冷水江市龙潭煤矿新井处工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方云光与冷水江市龙潭煤矿新井自2013年11月起即确立了事实劳动关系。被告方云光要求确认其与原告冷水江市龙潭煤矿新井自2013年11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的答辩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原告冷水江市龙潭煤矿新井请求判决驳回被告要求确认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且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部发(2005)12号文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冷水江市龙潭煤矿新井的诉讼请求;二、确认原告冷水江市龙潭煤矿新井与被告方云光2013年11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上诉人冷水江市龙潭煤矿新井不服原审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上诉人没有在上诉人处上班,一审仅凭冷水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取谢玖长的一份证言,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认定被上诉人从2013年11月至今与上诉人煤矿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明显没有事实依据。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被上诉人方云光答辩称:被上诉人于2013年11月招入上诉人单位做井下采煤工,上诉人未与被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检查,未为被上诉人参加工伤保险。被上诉人负伤后到工保局查核,与被上诉人一起当班的五人中只有谢玖长参加了工伤保险。2014年3月24日,当班作业的有谢玖长、刘应球、江伯清、谢建方和被上诉人共5人,中午12点左右被上诉人在作业时左手第三指被矿车撞伤致开放性骨折,随即被上诉人单位一管理人员送到湘中煤炭医院住院治疗,××情相对稳定,上诉人一管理人员随即帮被上诉人办理了出院手续。出院后,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发放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和上报工伤认定,上诉人置之不理。被上诉人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冷水江市人社局告之必须先进行劳动关系的确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因工负伤后湘中煤炭医院的住院原始病历、住院发票、工友的证言以及冷水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班职工谢玖长的调查笔录为证。上诉人为了拖时间,恶意诉讼走程序,谎称上诉人单位招收录用员工时均严格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进行上岗前体检,体检合格办理录用手续,申报工伤保险,用2012年7月份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异动表上没有被上诉人的名字来否定2013年11月才参加工作的被上诉人不是上诉人单位职工的基本事实,并未按一审法院的要求提交2013年以来的工资发放表、职工名册和申报参加工伤保险花名册来证明上诉人的主张。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二审经审查确认原审法院所查明的案件事实。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方云光与上诉人冷水江市龙潭煤矿新井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虽然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上诉人方云光的陈述、娄底湘中煤炭医院的住院病历资料以及冷水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对被上诉人方云光的工友谢玖长所做的调查笔录等证据均证实:自2013年11月起被上诉人方云光即进入上诉人冷水江市龙潭煤矿新井从事井下小工工作,2014年3月24日其在井下作业时不慎被矿车撞伤左手。上诉人冷水江市龙潭煤矿新井虽对此事实不予认可,但在原审法院责令其提交自2013年以来的工资发放表、职工名册及申报参加工伤保险的花名册时,上诉人冷水江市龙潭煤矿新井无故未向法院提交,原审据此认定上诉人冷水江市龙潭煤矿新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认定自2013年11月起方云光与龙潭煤矿即确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冷水江市龙潭煤矿新井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诉讼费免收。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朝华审 判 员 陈友红代理审判员 刘 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曾 颖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