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2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段立康诉王新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立康,王新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2685号原告:段立康,男,199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王新利,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段立康诉被告王新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立康承担。审判员 王跃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立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