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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执字第002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苏文、徐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文,徐艳,枞阳县中庆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中执字第00281-1号申请执行人:苏文,曾用名苏飞,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被执行人:徐艳,女,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执行人:枞阳县中庆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渡江路,组织机构代码69896103-X。法定代表人:徐艳,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民二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徐艳、枞阳县中庆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并限期履行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艳持有安徽省枞阳县中庆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198万元。现申请执行人苏文申请冻结该股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徐艳持有的安徽省枞阳县中庆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198万元。二、冻结期间,被执行人徐艳不得转让该股权,不得对该股权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冻结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荣生审判员  孙中东审判员  刘小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宁昌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