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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6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钟兴秀与蒙加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兴秀,蒙加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6执66号申请执行人钟兴秀,。被执行人蒙加汉,农民。申请执行人钟兴秀与被执行人蒙江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东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6向东兴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5年12月14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案执行。立��号为:(2016)桂1226执66号,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钟兴秀得款8100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已得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兴市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志甫审判员  何 毅审判员  谭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玉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