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4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张立明与突泉奥德燃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明,突泉奥德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4民初659号原告张立明,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突泉县。委托代理人孙光,内蒙古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突泉奥德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祥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明诉被告突泉奥德燃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明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张立明负担。审判员 苗会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馨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