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02执24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百色市塑料厂与谢凤鸾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百色市塑料厂,谢凤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249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百色市塑料厂,住所地百色市。法定代表人黄秀珠,该厂厂长。被执行人谢凤鸾。本院在执行百色市塑料厂申请执行谢凤鸾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谢凤鸾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谢凤鸾赔偿申请执行人百色市塑料厂支付297531元的租金及逾期履行的双倍债务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4)右民二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张世健审判员 张就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龚志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