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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3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某甲滥用职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03刑初7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吉林省梨树县人。因涉嫌滥用职权,于2015年10月15日被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10月21日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2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刑检刑诉[201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殿均、赵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于2013年6月至2015年9月间任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孤家子镇团山子村村主任、村总支部书记。在其任职期间,李某甲决定团山子村申请“团山子村道路边沟及排水管铺设工程”一事一议项目。按照《吉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之规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项目开展应坚持规划先行、先议后筹、先筹后补的原则进行。为套取国家奖补资金,团山子村利用公主岭岭发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制作的“孤家子镇团山子村2013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工程说明书》规划,在没有筹资筹劳的情况下,申请“路边沟工程”规模总长为14188米,工程总造价为1832000元,申请财政奖补资金63万元。2014年春该工程奖补资金63万元获批准。后该工程经招标由梨树县市政有限公司承建。经决算,该工程实际修建路边沟3200米,工程实际造价为609844元。工程结束后,为掩盖该工程未筹资筹劳的情况,被告人李某甲指使李某乙(另处)制作了虚假的申报材料。2015年3月17日,孤家子镇根据李某乙制作的虚假申报材料将奖补资金63万元拔给团山子村,后团山子村拨付给梨树县市政有限公司工程款609884元,支付监理费、代理费、项目设计费20116元。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乙、闫某某、李某丙、韩某某等人的证言;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照片、任职说明、户籍证明、吉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吉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关于下达2013年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通知、吉林省2013年市(县、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明细表、记帐凭证等。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无视国家法律,致使公共财产和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当庭自愿认罪,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2015年9月间,被告人李某甲任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孤家子镇团山子村村主任、村总支部书记。在其任职期间,李某甲决定团山子村申请“团山子村道路边沟及排水管铺设工程”一事一议项目。按照《吉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之规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项目开展应坚持规划先行、先议后筹、先筹后补的原则进行。为套取国家奖补资金,团山子村利用公主岭岭发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制作的《孤家子镇团山子村2013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工程说明书》规划,在没有筹资筹劳的情况下,申请“路边沟工程”规模总长为14188米,工程总造价为1830200元,申请财政奖补资金63万元。2014年春该工程奖补资金63万元获批准,后该工程经招标由梨树县市政有限公司承建。经决算,该工程实际修建路边沟3200米,工程实际造价为609844元。工程结束后,为掩盖该工程未筹资筹劳的情况,被告人李某甲指使李某乙(另处)制作了虚假的申报材料。2015年3月17日,孤家子镇根据李某乙制作的虚假申报材料将奖补资金63万元拔给团山子村,后团山子村拨付给梨树县市政有限公司工程款609884元,支付监理费、代理费、项目设计费20116元。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李某甲的身份情况。2、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孤家子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团山子村主任李某甲任职情况说明。证明:李某甲经投票选举于2013年5月26日被选为团山子村村主任,并于2013年6月被当选为团山子村总支部书记。2015年9月21日,其主动提出辞职,镇党委研究决定同意其辞去上述职务。3、吉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证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村民筹资筹劳进行监督管理,并组织验收的办法。4、吉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证明: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内道路、农田水利、村容村貌改造以及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该省有关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按规定给予奖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开展应坚持规划先行、先议后筹、先筹后补的原则,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才能由村级提出申请,由县级财政部门或乡镇财政所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清算,多退少补;乡镇财政所应当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加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报、审核、实施、验收、资金等环节监督检查等办法。5、吉林省2013年市(县、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明细表。证明:辽河农垦管理区孤家子镇团山子村修排水工程总投资182万元,计划筹资10万元,计划酬劳110人,吉林省财政奖补资金63万元。6、记账凭证。证明: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财政局账上暂存款63万元系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7、邮政储蓄电汇凭证。证明:2015年2月9日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财政局将63万元奖补资金电汇至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孤家子农村信用社。8、辽河农垦管理区孤家子镇团山子村上报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综合材料。证明:辽河农垦管理区孤家子镇团山子村按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经办程序提供的相关材料。9、证人李某乙证言:2015年4月,李某甲让其整理“一事一议”材料,5月份农经站站长邹某甲让他整理材料。6月25日他将路边排水沟工程“一事一议”材料报到镇农经站。6月18日其写一份关于“一事一议”项目路边排水沟工程有关材料的说明,其写这个说明主要是为了证实其填报材料和签字是不情愿的。筹劳材料是在于德洲家整理两次,当时九个小队队长除了四队队长其他队长都参与了,做的假的筹劳表,队长都签了字。路边排水沟工程一事一议项目实际上没有筹劳。因为上边要求必须有筹资款,他们就把上次维修沙石路的筹资款9万多元做到这次修路边排水沟项目的筹资款里,实际上是假的。筹资9.9万元,筹劳110多万元,加上奖补资金63万元,一共是183万元。10、证人薛某某证言:其是团山子副村书记。修路边排水沟可以申请奖补资金,李某甲召开了村委、支委、监委参加的三委会,主要研究是否申报修路边排水沟一事一议项目奖补资金的事。还曾经召开过两次会,第一次好像是村民代表参加就修路边排水沟进行举手表决都同意修排水沟。后来他和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去梨树西八大村考察路边排水沟,并且到四平进行的工程设计,李某甲还说这个工程得招标,招标过程他没参与。排水沟工程总造价180万元左右,在一队、三队、九队修的排水沟工程,没筹资,三队、一队、九队、其他队出过工,但具体出多少,付没付工钱他不知道。11、证人陈某某证言:路边沟排水项目筹资筹劳的材料,是会计李某乙组织各小队队长制作的,其也参与了。材料是2015年4月份开始做的,6月末做完的。这里面的材料都是假的。既没有筹资也没筹劳。12、证人付某某证言:其是团山子村一队队长。团山子村修排水沟工程一事一议项目没筹资也没筹劳,一事一议劳动力情况统计表是李某乙找他签的,在一队主路两旁修2000多米排水沟工程。13、证人李某丁证言:其是团山子村八队队长。团山子村修排水沟工程一事一议项目没筹资也没筹劳,一事一议劳动力情况统计表是李某乙找他签的,各农户的签字都是大伙代签的,没有找过农户本人。14、证人庄某某证言:其是团山子村二队队长。团山子村修排水沟工程一事一议项目没筹资也没筹劳,一事一议劳动力情况统计表是李某乙找他签的,一队、三队、九队修的排水工程。15、证人闫某某证言:其借用梨树市政公司的资质竞标孤家子镇团山子村修路边排水沟工程,竞标合同上写的工程总量是3200米,工程总造价是60万元多点。完工后给他工程款55万元左右,他交3万多元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梨树市政公司直接打到他卡里,他收到工程款后直接把钱都还给韩某某了,因为干工程的钱都是韩某某领他借的。16、证人李某丙证言:2014年春天其弟弟李某甲向他借了几万块钱,好像是给村上用,但没几天就把钱还回来了。闫某某是他弟妹韩某某的外甥,闫某某盖房子、买车向他借过钱,都是通过韩某某向其借钱。闫某某还给他一部分钱还欠一部分,2015年韩某某给闫某某还过钱,具体多少记不清了。17、证人韩某某证言:修路边排水沟工程是其外甥闫某某干的。闫某某往她账户上转过55万元,因为她给闫某某担保从李某丙那抬钱,加上利息抬30多万,闫某某把钱转给她后她帮还的钱。去掉这些闫某某还欠她6万多元。18、证人董某某证言:2013年3、4月份,农业局综改办把团山子村修沙石路的一事一议项目材料给他。他去市财政局综合科录项目,办事员小曹告诉他沙石路项目不批,排水、水泥路的项目可以批。第二天,他就把修沙石路的项目改成修排水沟项目上报到市财政局。他把改项目的事报告给局长邹某乙,邹某乙同意后他就给农业局综改办打电话,告诉他把团山子修沙石路的项目改成修排水沟。19、证人姜某某证言:2014年4月末,其接替董某某任财政局综合科科长,负责办公室、综合工作、农村一事一议项目奖补资金等。2014年年末,其看到团山子申请奖补资金的资金申请表才知道这件事,以前的申请、招标、开工他都不掌握。团山子村申请资金是2014年12月末,实际资金拨付是在2015年2月份一次性拨付的。建设过程中他没去过,资金拨付完4、5月份,监管时他下去检查过三四次,先后找过孤家子镇副镇长邹某甲、会计王俊坤察看工程进展情况,主要看下内业包括筹资筹劳、工程招标手续等。他检查时筹资款在账上没看到,还有工程招标手续有缺失,之后补回来了,筹劳的资料是全的,上面都有老百姓的签字画押。20、证人邹某乙证言:其是辽河垦区财政局副局长。按规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申报内容为:筹资、筹劳、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单位、申请奖补资金金额、总投资。当时董某某看见账上有筹资九万多元,筹劳是一百多万,他说有筹劳表,加上奖补资金六十多万,一共是一百八十多万。具体情况是原综合科科长董某某办的,查看后说有筹资,筹劳有一大本材料。在2015年,他和姜某某对这个项目进行检查时,在孤家子镇,农经办说筹资款借出去了,他对主管副镇长邹某甲和镇农经站说得把这个款用在这个项目上,得报账。后来怎么报的账,他就不知道了。这个筹资款用没用在这个项目上他不清楚。21、证人邹某甲证言:其任孤家子镇副镇长并兼任农经站站长。2013年团山子村口头申报修沙石路“一事一议”的项目,但具体批没批不清楚。团山子村修路边沟工程期间他住院,没有人跟他说团山子村修沙石路改为修路边沟工程。2014年10月份他上班,12月份李某甲找他说路边沟修好要求支付钱款,他提出来要去检查工程,李某甲领他和水管站苑国华一起去一队和九队现场,当时工程确实竣工,修路边沟事项需要他签字,他就在初审镇政府领导签字那栏签字,并在竣工验收报告盖上公章。团山子村的一队、三队、九队修路边沟,奖补资金60万元直接转给中标单位。3万块钱保证金存在经管站的账户。22、被告人李某甲供述:2012年薛某某当书记时上报修沙石路。2013年其上任后以修路边排水沟重新申报,通过一事一议奖补政策逐级上报。他报到孤家子镇的农经站,农经站是副镇长邹某甲和会计王俊坤负责审查。报的工程造价是183万元,得到奖补资金是63万元。其和孤家子镇纪委毕莹一起招标,闫某某靠挂的梨树市政公司中标,奖补资金到村里大约是2015年1月份。是63万元都打到村里账户,他再转到梨树市政有限公司。他以虚假造价的183万元上报,申请奖补资金,这样才能得到63万元的奖补资金。综上,经庭审质证、认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滥用职权犯罪事实,有被告人李某乙供述,与证人李某乙、闫某某、李某丙、韩某某、陈某某、付某某、李某丁、庄某某、薛某某、姜某某、邹某甲、邹某乙、董某某证言相吻合;且有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照片、任职说明、户籍证明、吉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吉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2013年市(县、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明细表、记帐凭证等证据佐证,足资认定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作为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违反《吉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指使该村会计在没有筹资筹劳的情况下虚报修“路边沟工程”材料,套取国家奖补资金63万元,导致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李某甲在该起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甲当庭表示认罪,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滥用职权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二十六条(主犯)、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宋红霞审 判 员  孙 杰人民陪审员  徐桂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唤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