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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4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4民初228号原告张某某,女,196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屯留县人。被告李某某,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屯留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以双方自愿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梁 慧审 判 员  冯莉莉人民陪审员  秦志杰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邢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