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4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4民初228号原告张某某,女,196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屯留县人。被告李某某,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屯留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以双方自愿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梁 慧审 判 员 冯莉莉人民陪审员 秦志杰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邢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