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2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82刑初5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因设置赌博机,于2012年12月6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0元。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5)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天喜、陈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和秦某某、单某某(二人另案处理)出资,在老河口市沿江路经营“酷尚电玩城”,由张某甲负责日常经营管理。2012年4月三人经商议,从广州购置8套“捕鱼机”,分别为可供6人同时赌博的“海啸来袭”2套,可供8人同时赌博的“海洋之星Ⅱ”3套、“马上有钱”、“一网打尽”、“李逵劈鱼”各1套,共60个独立操作杆,可供60个人独立游戏。三人又请人将“捕鱼机”改装成具有上分退分功能的赌博机投入营业。因设置赌博机,2012年12月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甲、秦某某予以行政处罚。2014年4月,公安机关关停“酷尚电玩城”。同年六、七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又暗中开业,招揽客人进行打鱼机赌博游戏。同年10月24日,民警查处该游戏机室,在现场控制涉赌人员8名、工作人员3名。2015年11月4日张某甲到仙人渡派出所投案。经鉴定,改装后的8套(60台)捕鱼机设备均是具有上分退币赌博功能的赌博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书证报案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等;证人丁某某、张某乙、赵某、王甲、王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电子游戏设施设备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被告人张某甲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4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海兵人民陪审员 杨大河人民陪审员 杨国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皮婉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