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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蒲成波与路卫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成波,路卫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694号原告蒲成波,男。被告路卫仓,男。原告蒲成波与被告路卫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蒲成波不能提供被告路卫仓的准确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路卫仓的送达地址不明确,应当依法驳回原告蒲成波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蒲玉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以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