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蒲成波与路卫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成波,路卫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694号原告蒲成波,男。被告路卫仓,男。原告蒲成波与被告路卫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蒲成波不能提供被告路卫仓的准确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路卫仓的送达地址不明确,应当依法驳回原告蒲成波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蒲玉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以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