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棉民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乔联刚与石棉县魔石咕噜鱼药石养生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联刚,石棉县魔石咕噜鱼药石养生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棉民初字第1501号原告:乔联刚,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28日,住四川省石棉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万雪蓉,女,汉族,生于1972年2月13日,住四川省石棉县,系乔联刚妻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乔联云,石棉县先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棉县魔石咕噜鱼药石养生馆,经营场所:石棉县。经营者:李泽龙,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25日,住四川省石棉县。原告乔联刚与被告石棉县魔石咕噜鱼药石养生馆(以下简称:魔石咕噜鱼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联刚的委托代理人万雪蓉、乔联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魔石咕噜鱼馆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魔石咕噜鱼馆一直由李泽龙负责经营,李泽龙陆续在原告处购买各品种鲜鱼30020元,每次拿货后李泽龙都会在被告出具的送货单上对所购鲜鱼的品种、价格、数量进行确认。原告多次找到李泽龙要求付款均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魔石咕噜鱼馆支付其拖欠原告的货款3002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魔石咕噜鱼馆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乔联刚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和身份情况;2.《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复印件一份,拟证明魔石咕噜鱼馆的经营者是李泽龙;3.《送货单》原件30份,拟证明在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魔石咕噜鱼馆在原告处购买价值30020元鲜鱼的事实。被告魔石咕噜鱼馆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发表质证意见。经审理查明,魔石咕噜鱼馆于2012年7月19日经石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经营者为李泽龙,是一家专门从事生鲜鱼类火锅经营业务的个体工商户。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期间,原告累计向被告魔石咕噜鱼馆供应了价值30020的各类鲜鱼。魔石咕噜鱼馆的经营者李泽龙在载明有收货单位为魔石咕噜鱼馆的《送货单》上签名予以确认。2014年4月魔石咕噜鱼馆停业后,原告多次向魔石咕噜鱼馆经营者李泽龙催讨货款无果。2015年12月24日乔联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魔石咕噜鱼馆支付其拖欠原告的货款3002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送货单》、《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原告委托代理人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向其提供不同品种和数量的鲜鱼后,再由被告的经营者李泽龙在《送货单》上签字的交易方式来看,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是以口头方式达成的以各品种鲜鱼为标的的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乔联刚依约履行供货义务后,魔石咕噜鱼馆应当向乔联刚支付相应货款。魔石咕噜鱼馆尚有货款30020元未给付乔联刚,有经营者李泽龙签字确认的30张《送货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之规定,虽然被告魔石咕噜鱼馆应当给付原告乔联刚未支付货款,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之规定,被告魔石咕噜鱼馆应在《送货单》上签字之日起,支付原告货款。故对乔联刚要求魔石咕噜鱼馆给付货款3002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魔石咕噜鱼馆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石棉县魔石咕噜鱼药石养生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乔联刚货款3002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1元,由被告石棉县魔石咕噜鱼药石养生馆承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在本案执行时由被告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廖 嘉审判员 王春举审判员 陈学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