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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2执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潘杨洋、赵光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杨洋,赵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2执680号申请执行人:潘杨洋,女,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赵光华,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0272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潘杨洋于2016年4月18日向金安区法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六安市龙河路裕豪小区二期6幢201室过户给申请执行人潘杨洋所有。二、申请执行人潘杨洋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费用由申请人自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段茂春审判员 郭向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 玲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一条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