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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王桂荣与刘西胜、濮阳市金桥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荣,刘西胜,濮阳市金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9民初43号原告王桂荣,女,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刘西胜,男,汉族,1968年6月11日出生,住濮阳市。委托代理人李卫兵,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市金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中段001号。法定代表人王军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彦恒,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志强,该公司职工。原告王桂荣与被告刘西胜、第三人濮阳市金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置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桂荣,被告刘西胜的委托代理人李卫兵,第三人金桥置业的委托代理人李彦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桂荣诉称,王桂荣于2014年11月20日与金桥置业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王桂荣购买内黄县××园区××格××花园××号房屋,房款已全部付清,房屋已经交付王桂荣,王桂荣已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在该房被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后,提出执行异议,被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濮中法执异字第00031号裁定驳回异议,因王桂荣对涉案房屋已享有所有权,人民法院的查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诉请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并停止强制执行。被告刘西胜辩称,原告王桂荣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向金桥置业实际缴纳了全部房款,不能证明金桥置业交付了房屋,王桂荣没有实际占有该房屋,且其不能证明购买的目的是用于居住,王桂荣在该小区另有住房,其所购房屋并非用于居住。王桂荣诉请是未经诉讼的债权,不能对抗刘西胜已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王桂荣的主张不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其诉请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两份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王桂荣的诉请。第三人金桥置业述称,原告王桂荣诉称属实,请求法庭支持其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王桂荣于2014年11月20日与金桥置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王桂荣购买位于内黄县××园区××格××花园××号房屋,总价款275840元。王桂荣于协议签订前后,支付给金桥置业该套房房款275840元,金桥置业已将该房交付给王桂荣。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该房产由刘西胜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以(2014)濮中法执字第00084-4号执行裁定予以查封。查封后,王桂荣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作出的(2015)濮中法执异字第00031号执行裁定,驳回王桂荣异议。王桂荣诉请对涉案房屋解除查封,并不得执行。另查明,王桂荣在上述小区另购房号为的房屋,因被查封,王桂荣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本院以(2016)豫09民初42号民事判决,驳回了王桂荣的诉讼请求。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王桂荣提交的证据:《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收据、银行交易明细,本院(2014)濮中法执字第00084-4号、(2015)濮中法执异字第00031号执行裁定书。2、金桥置业提交的证据:王桂荣账页、《记账凭证》、房款收据记账联。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证明上述查明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原告王桂荣作执行案件的案外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王桂荣与第三人金桥置业在本院查封涉案房屋之前,已经订立购房合同,购房合同合法有效;王桂荣支付了合同约定的全部房款,房屋已经交付。王桂荣在被执行房屋所在地另一住房已被查封,其提出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本案房屋予以保留给王桂荣。又因金桥置业的原因,致使购房合同未能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过错不在王桂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王桂荣对涉案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对其购买的涉案房屋的查封应予解除,并不得对该房屋执行。被告刘西胜的辩解意见,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得对王桂荣购买的位于内黄县后河镇工贸园区香格里拉花园房号为B-07-2-02房产的执行。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刘西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不服部分,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长  苏章臣审判员  魏献忠审判员  李凤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思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