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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民初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肥东县小额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与王敬宇、王金锁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肥东县小额贷款担保有限公司,王敬宇,王金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字第1393号原告:肥东县小额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人民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5487546-0法定代表人:吴峰被告:王敬宇,居民,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西路21号。被告:王金锁,居民。原告肥东县小额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敬宇、王金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菊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2元,减半收取41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茂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