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6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浏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姣莲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姣莲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6254号原告浏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集里办事处石霜北路123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汉辉,该公司员工。被告彭姣莲。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姣莲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浏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免收受理费。(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熊婧怡人民陪审员 杨 金人民陪审员 田小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帆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