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民终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卓国民、汪土霞与宋立余、王丽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立余,王丽雅,卓国民,汪土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民终3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立余。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丽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卓国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土霞。二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郑孝明,浙江天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宋立余、王丽雅为与被上诉人卓国民、汪土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5)衢柯商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宋立余、王丽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宋立余、王丽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尹秋审 判 员 祝伟荣代理审判员 詹 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慧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