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4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湖北圣广公药业有限公司与湖北合康乐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圣广公药业有限公司,湖北合和康乐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861号原告:湖北圣广公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农场一大队革新大道以南、七支沟以东2号厂房3层3室4室(8)。法定代表人:王奇圣。委托代理人:刘俊淼、王清泉,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合和康乐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城路16号2号研发楼1层中区、2层。法定代表人:尹会杰。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了原告湖北圣广公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合和康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湖北合和康乐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湖北合和康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硚口区。同时,原告也表示同意将案件移送到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湖北合和康乐医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 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廖国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