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5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青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袁亚洪、石俊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袁亚洪,石俊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5民初92号原告青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青神县青城镇大南街53号。法定代表人陈书明,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艾阳春,男,该社职工,住该社职工宿舍。被告袁亚洪,男。被告石俊如,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青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袁亚洪、被告石俊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青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曹素琴人民陪审员 杜仲伦人民陪审员 吴志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豆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