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字第4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朱延明与张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延明,张双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字第4651号原告朱延明,男,1983年1月5日出生。被告张双喜,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延明诉被告张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延明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双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延明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双喜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延明撤回对被告张双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朱延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江正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亚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