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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字第4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朱延明与张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延明,张双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字第4651号原告朱延明,男,1983年1月5日出生。被告张双喜,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延明诉被告张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延明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双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延明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双喜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延明撤回对被告张双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朱延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江正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亚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