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3民初2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2578号原告:蔡某某,女,1965年3月16日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65年6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交120元,实际收取12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洋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永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