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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3民初2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2578号原告:蔡某某,女,1965年3月16日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65年6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交120元,实际收取12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洋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永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