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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民初字第01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滨湖区新妍饰品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滨湖区新妍饰品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1851号原告陈某。法定代理人陈志敏。法定代理人何苏艳。委托代理人徐红宇,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滨湖区新妍饰品商行,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河埒口梁溪路35号滨湖万达广场步行街贰层2-33。负责人李三军,该商行经营者。委托代理人王飞龙,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秀英,该商行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滨湖区新妍饰品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小舟人民陪审员  肖锦芳人民陪审员  崔晓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玉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