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范冬先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范冬先,王绍林,李仁厚,翟波,孙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411号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被执行人范冬先,男,生于1984年12月17日,汉族,住章丘市。被执行人王绍林,男,生于1973年3月16日,汉族,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李仁厚,男,生于1975年1月28日,汉族,住章丘市。被执行人翟波,男,生于1972年9月25日,汉族,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孙蕾,女,生于1985年12月7日,汉族,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范冬先、王绍林、李仁厚、翟波、孙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房管的查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章商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任文明执行员 刘永栋执行员 赵兴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