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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于某犯盗窃罪、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8刑初240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自报)。曾因犯诈骗罪,于1982年2月22日被原江苏省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扒窃,被苏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分别于1993年5月22日、1996年5月28日劳动教养三年、劳动教养二年;曾因盗窃,分别于2006年5月10日被原苏州市公安局平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0年3月28日被原苏州市公安局平江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于2011年2月19日被原苏州市公安局金阊分局处行政拘留十四日,于2011年3月29日被原苏州市公安局金阊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1年6月12日被原苏州市公安局金阊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5年8月5日刑满释放;曾因盗窃,于2015年10月1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不予执行)。2016年3月7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审查,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姑检诉刑诉(2016)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后,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0日、4月25日、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国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于某至苏州市姑苏区石路公大文化用品大厦门口、阊门吊桥北侧等地,盗窃电动自行车2辆,价值合计人民币124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1.2016年2月19日中午,被告人于某至苏州市姑苏区石路公大文化用品大厦门口,窃得被害人钟某停放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780元的捷安特牌电动自行车1辆。2.2016年3月3日下午,被告人于某至苏州市姑苏区西中市20号路灯和22号路灯之间的阊门吊桥北侧,窃得被害人徐某停放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460元的立达三星牌电动自行车1辆。综上,被告人于某盗窃作案2次,窃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240元。案发后,赃物因被告人于某销赃均已灭失。被告人于某因涉嫌以上盗窃行为,于2016年3月7被民警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对以上事实,被告人于某当庭供认不讳。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于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梅某、胡某、朱某的证言,被害人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钟某的陈述,调取证据清单、电动车车辆信息表、合格证、发票、价格鉴证意见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视频监控截图,案发报告、抓获经过予以佐证。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并经当庭质证,被告人于某对此均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此次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所有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24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其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提出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于某曾因盗窃或犯盗窃罪多次受法律处罚的前科劣迹情节,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7日起至2016年6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并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于某退赔赃物或赃物折价款,并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姚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