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2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481 徐刚桥与王红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刚桥,王红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2民初481号原告徐刚桥。被告王红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刚桥与被告王红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刚桥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红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刚桥撤回对被告王红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刚桥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