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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行终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建岭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4行终9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建岭。上诉人张建岭因不服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7行初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理由为,夏津县双庙镇政府把土地所有权确认给私人所有违反社会主义公有制,明显违法,应予撤销,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应予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第4号批复规定“…二、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张建岭的起诉主张和提交的《双庙镇关于张建岭反映问题的答复意见书》等证据,认定张建岭原审起诉请求确认被告双庙镇人民政府关于张建岭反映问题的答复意见违法属于该规定情形,裁定不予受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正确,依法应予维持。至于答复意见书中“土地所有权”的表述,应属用词不当,且不能因此改变涉案土地集体所有的权属性质。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延军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叶楠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