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3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大连耐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人村店与被告臧英杰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耐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人村店,臧英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3民初1174号原告大连耐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人村店,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负责人王菁,该店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宝晶,女,1968年2月8日生,身份证号码:2102021968********,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大连市中山区。被告臧英杰,男,1994年7月4日生,身份证号码:2102821994********,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大连耐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人村店与被告臧英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大连耐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人村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大连耐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人村店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原告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耐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人村店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耐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人村店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丛蓓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