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02执恢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刘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娟,高辉,程晓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恢25-2号申请执行人刘娟。被执行人高辉。被执行人程晓婷。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和2016年4月7日,以(2014)鄂咸安执字第787-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高辉、程晓婷所有的位于咸宁市长江工业内(天洁国际城-华沙城)37栋1单元704号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0055260、土地使用权证号:咸土资城国用(2015)第06676号]。现被执行人高辉、程晓婷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高辉、程晓婷所有的位于咸宁市长江工业内(天洁国际城-华沙城)37栋1单元704号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0055260、土地使用权证号:咸土资城国用(2015)第06676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江和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昌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