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1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冯炳泉与安徽液龙高压油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1765号申请执行人冯炳泉,男,住江苏省镇江市。被执行人安徽液龙高压油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广德县。法定代表人;许春松,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冯炳泉与被执行人安徽液龙高压油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的(2015)广民一初字第02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动合同补偿款10415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2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军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