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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02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诉被告锦州市气象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锦州市气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702行初3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负责人庄德官,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光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兵,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锦州市气象局,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表人吴海青,该局局长。负责人吴航,该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委托代理人高全,该局政策法规处科员。委托代理人关琦,辽宁锦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不服被告锦州市气象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蒋 彬代理审判员 孙 岩人民陪审员 张 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曹婉鑫 来源:百度“”